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包括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用以正面宣传、为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向社会公布其肖像或是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等。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肖像的,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